亲人朋友被警察带走了你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4-03-08 19:43:50     文章作者: YKK拉链系列

  当家人或亲朋好友突然被公安局派出所带走后,很多人都一下不知所措,不知道怎么来处理?现结合公安机关办案的程序性规定,按时间顺序主要有以下十二个方面的注意问题,希望朋友们面临此困惑、困难时,能有所裨益:

  三、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一定要争取尽快取得《拘留通知书》,因为《拘留通知书》通常会写明嫌疑犯涉嫌的罪名。

  留置盘问与拘传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拘传则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公安机关的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执行公务时,可以依照《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能延续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但是刑事立案之后,即案件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传唤、拘传不允许超出12小时。

  但无论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都不得将嫌疑犯带出嫌疑犯所在的市、县。对此,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明确规定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嫌疑犯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嫌疑犯的住处进行讯问。

  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在拘传十二小时后(留置盘问二十四小时后)还没有回来,那么你就应当立即向公安询问,被羁押的人是不是已经被刑事拘留或治安拘留。

  如果是治安拘留,那么你首先应当感到庆幸,因为不幸中的万幸,治安拘留一般最长不允许超出十五日。同时治安拘留的适用对像一般也是违反社会治安违法行为。

  但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司法实践中,嫌疑犯家属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的情况是比较多的,除了有极少数公安干警办案不规范外,还以嫌疑犯提供的邮寄地址不详或是不肯提供实际居住地址造成无法通知的情况居多。

  故遇到此种情况,最好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要求不要邮寄《拘留通知书》,而是由你或嫌疑犯的亲属直接去公安机关签领,正常的情况下,只要能证明系嫌疑犯的亲属或朋友,公安机关会同意这一正当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嫌疑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三、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一定要争取尽快取得《拘留通知书》,因为《拘留通知书》通常会写明嫌疑犯涉嫌的罪名。

  任何一起犯罪,影响量刑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定罪(即对犯罪行为的定性),罪名往往就基本确定了嫌疑犯的量刑大致范围。

  同时,能够准确的通过《拘留通知书》上载明的嫌疑犯羁押的开始时间,大致判断出嫌疑犯的批准逮捕最后截止期限。

  对于被拘留的嫌疑犯,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能延续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延长至三十日。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三)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四)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嫌疑犯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嫌疑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嫌疑犯、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嫌疑犯、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在了解了以上情况后,首先应当确定对嫌疑犯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是否享有此案的管辖权。因为此案归哪个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管辖,将直接决定嫌疑犯的实际羁押地点(看守所)。正常的情况下,在我国,公安机关都是有相对应的羁押场所,例如:如果一个案件由上海的浦东新区公安局管辖,那么嫌疑犯一般就会被羁押在浦东新区看守所,以后该嫌疑犯也就由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如果是重大刑事案件才会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当然也决定了嫌疑犯如果被判刑后劳动改造的监狱。

  同时,虽然我国没有赋予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但由于刑事案件很复杂,各省(市、自治区)为使辖区内同一犯罪的量刑有一定大致的标准,故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还要、同时也会出台一些适用于全省(市、自治区)的处理意见,故很多省份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会出一些会议纪要或处理意见,以指导全省的刑事审判工作。但各省之间有时对同一罪名下犯罪的量刑是有显著区别的。

  故如果有可能,还是应当尽量争取使嫌疑犯的案件在最有利他本人的省份羁押并受审。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嫌疑犯、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客观地说,嫌疑犯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三)应当逮捕的嫌疑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同时规定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况: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嫌疑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嫌疑犯,不得取保候审。

  聘请律师的时间:嫌疑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嫌疑犯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嫌疑犯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犯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嫌疑犯,向嫌疑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犯,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犯,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后才能进行搜查。其他人员,或者侦查人员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都属于非法搜查。

  保安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只是根据民法上的等价有偿原则,以提供保安服务换取劳动报酬,他们拥有的只是一般公民的法律权利,无权搜查他人的人身。

  按照法律规定:嫌疑犯被羁押后,除因国家安全或者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全方位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看守所接受办案单位的委托,可以对被羁押人发收的信件进行全方位检查,假如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情形,可以扣留,并交由办案机关处理。但司法实践中,嫌疑犯的信件或给嫌疑犯寄信通常在案件没再次出现生效判决以前很难出现在收信人手中。所以,如果一定要寄信,那么建议写成两种,1、寄希望于待取保候审或出现生效后判决后再让收信人看到的,此种信件可以尽自己所思,写自己所想。2、如果是寄希望于嫌疑犯立即看到,或是嫌疑犯希望立即能让亲友看到,那么最好是越短越好,直截了当,写明内容。这样写,如果和案情无关,这样嫌疑犯看到此信的概率会大大增加。

  由于事发突然,正常的情况下,待嫌疑犯明确被羁押地点后,就立即需要家属给予接济,以使嫌疑犯在羁押地点(看守所)能生活得相对舒适一点。这也是使被押人员可以感觉到看守所外亲属好友关爱的主要方式了。但在我国的很多省份,关于如何接济嫌疑犯具体规定多有不同,以上海为例,一般看守所均要求必须持看守所应嫌疑犯要求而寄出的接济单方可向看守所交纳相关的接济钱、物。笔者发现一个相对较好的办法,即是直接通过邮寄方式寄送,一般看守所会转交给羁押人员的。需要非常提醒的是:为便于管理,接济的衣物必须没有金属拉链,或金属纽扣等,如果衣物有以上情况,看守人员通常会拆除掉,使衣物穿着时很不方便,所以接济衣物时最好是松紧带的。

  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嫌疑犯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因嫌疑犯被突然羁押时,不得不扣押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能够最终靠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员或聘请律师从看守所代为提取出来。

  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可以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谨慎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扣押嫌疑犯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谨慎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对于可当作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三)、、、、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能够准确的通过详细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对扣押的嫌疑犯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谨慎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扣押的嫌疑犯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移交财物时,由接收入、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嫌疑犯的存款、汇款。

  向银行或者别的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嫌疑犯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别的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需要冻结嫌疑犯在银行或者别的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存款、汇款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别的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不需要继续冻结嫌疑犯存款、汇款时,应当制作《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别的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要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原银行、别的金融机构、邮电部门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所有人。

  对于在侦查中嫌疑犯死亡,对嫌疑犯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能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嫌疑犯存款、汇款的银行、别的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对于冻结在银行、别的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银行、别的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出示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银行、别的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检验确定。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查明案情有关的物品、文件、电子数据、痕迹、人身、尸体等。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确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聘请书》。

  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检验确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白准确地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办法来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检验确定后,应当写出检验判定的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认为检验判定的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检验判定的结论告知嫌疑犯、被害人。如果嫌疑犯、被害人对检验判定的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技术鉴定的检验判定的结论,需要送上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时,应当送鉴定物和对比样本、原鉴定书或者检验报告,并说明提请复核的原因和要求。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对于因鉴定时间比较久,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嫌疑犯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了解了以上法律知识后,那么最重要的就是保持一个较好的心态,一方面相信一般公安机关不会无故羁押嫌疑犯,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地采取法律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嫌疑犯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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